村理财小组公告(村级理财小组)
1018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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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该《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总结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Fourteen〗、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理财小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党委或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县、乡(镇)两级应将执行本规定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镇)村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农业部、监察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村级财务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One〗、各村会计接受镇农经站的指导,负责村级各类经济业务日常处理、编制报表等工作。
〖Two〗、村会计的任免和调换须报镇农经站并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填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交接人和监交人签字。
〖One〗、村集体各项收入使用县农经局监制的统一收据,由村会计领取使用,用完后以旧换新。
〖Two〗、会计报帐时携带统一收据,及时核销收入,结算资金。严禁无据收款、白条收款。
〖Three〗、收据的填写要求整洁、清楚、准确。财务支出时须取得有效原始票据。票据审核由镇农经站会计负责,不合格的原始票据有权退回不予报帐。
〖One〗、实行村资金和帐目镇农经站委托代管。开设资金管理专户,明确专人管理,对代管资金保密,做到不挪用、不平调、不侵占代管资金。
〖Two〗、各村的收、付款业务有村会计经办,且每项收入都要及时送存银行,并当天告知农经站存款项目及金额。各村不准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挪用或私存。
〖Three〗、各村收入须到农经站开具县统一使用的收款凭证,严禁使用白条收款,收款不入账。收款要及时交镇农经站账户,严禁收入不入账。
〖Four〗、支出票据必须要有正式票据和税票,严禁白条入账。确定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如:村杂务工、占地补偿等可以以表格形式由支款人签字后付款。
〖Five〗、村欠账暂时无法偿还的,应及时记入村级“应付款”往来账户。
〖Six〗、各村报来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审批手续完备,否则农经站予以退回。
〖One〗、自此规定实行之日起村级资金实行报账制。
〖Two〗、每月10日前村会计向镇报送本村上月的各项收支单据。
〖Three〗、村会计将分别由经办人、书记、主任、村理财小组长签字及理财小组盖章的真实、合法、齐全的正式原始票据报农经站,农经站依据各村的审批权限及有关规定对票据进行审核,并分科目汇总填写报账单,由主管农经领导签字后领取支票报账。除杂工工资及占地补偿等支出外一般均开具转账支票,需要写明收款人,尤其工程支出一律转给施工人或单位,避免转到村会计自己账户。转账需提供经手人的身份证及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工程类及一万元以上的需经手人本人办理。杂工工资及占地补偿等支出可开现金支票,但前提是工资数额与支票金额必须一致。
〖One〗、发包及上交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需附村民代表会议或合同、协议。
〖Two〗、招待费:按上级要求实行零招待。
〖Three〗、支付杂工问题:使用统一正式用工表格,详细记录工作项目,领款人签字摁手印,减少代领情况,如需代领要注明xx代领,代领人签字摁手印。杂工需定期支付,比如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支付一次,如果暂时无钱支付要下应付款。
〖Four〗、工程类项目问题:村内大小工程必须签订工程协议或合同,工程全部用正式工程票入账。如果税款需村委会支付,则工程协议或合同中必须注明,协议或合同、税票均随正式票入账,并附村代会记录和合同或协议及项目验收报告。
〖Five〗、假币处理问题:不能直接用假币下账,需交银行,由银行开具假币没收单据,用此单据入账。
[One]、实行村财乡管。就是在保证各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独立核算权、债权债务不变的前提下,村级集体所有资金的收支帐目,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我乡建立记账服务中心,确定专职会计,村级设立报账员,明确工作职能,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
[Two]、各行政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及直接亲属不得担任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对村财务有参与权和检查、监督权,对本村财务支出首先进行审核,并在票据上签章,后由村负责人签批后,到乡政府统一报帐,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
[Three]、村级资金支出要根据经济的发展力量而行,严格实行“零债务”制度。凡以集体名义借贷款事宜,都要经过村委会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主任审批后,报经乡记账服务中心审核批准,乡政府同意后实施。
[Four]、完善监督机制。〖One〗、加强群众监督。坚持由村民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实行全程监督,确保财务支出的合理合法,村民若对本村账目有疑问,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村民理财小组介绍信,随时到我乡记账服务中心查询情况。〖Two〗、乡政府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对群众反映、存在问题多的村重点进行审查。对审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和督促整改。
[Five]、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村级集体资金,乡记账服务中心要保证上级拨付给村级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村级自有资金使用渠道正常畅通。
[Six]、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村干部或他人借用村级资金,更不允许将村级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以党政纪处分。
[Seven]、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接受村民监督,500元以上支出项目及金额提供祥细说明,以便群众看得清楚明白。公开的内容和项目、金额要与原始事实相符。村级救济(灾)收支和捐赠物资收支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群众公开。公开的形式一律采用在村务公开栏和专项公开两种方式进行。公开的内容至少保留15天。常规性公开工作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专项收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对待。所有公开的内容一律留底稿待查。
[Eight]、为使村级财务管理运作规范化,各村报账员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集体资金收入和支出全部上交记账服务中心,各村支出的原始收据,在由当事人、村委会成员签字并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村主任审批后,各村报账员到乡记账中心报送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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