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的理财信息披露?金融行业的理财信息披露是什么

风络- 2024-03-25 20:30:18

今天给各位分享金融行业的理财信息披露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金融行业的理财信息披露是什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银行理财销售基金时必须出示基金说明书吗
  2. 理财可以在银行卡上查到明细吗
  3.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暂行办法


[One]、银行理财销售基金时必须出示基金说明书吗

〖One〗、向金融消费者销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时,销售方负有适当性义务,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告知说明是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的核心内容,这也是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理财产品和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决定的逻辑前提。

〖Two〗、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一:理财产品和消费者的风险等级

〖Three〗、商业银行应当坚持“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的原则,向金融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同时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向其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

〖Four〗、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二:销售业务信息和救济途径

〖Five〗、商业银行应当向金融消费者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如需要签署的文件、权利义务,签约程序和方式,申购、赎回的方式、途径、时间等。商业银行应当提醒金融消费者阅读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投资者权益须知的专页。涉及收费的,商业银行应该告知金融消费者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如果未告知的,不得收取。商业银行在销售时还要告知金融消费者如果遇到销售违规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采取的处理和救济途径。

〖Six〗、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三:理财产品信息

〖Seven〗、首先,商业银行应当告知理财产品的特点。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能够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类型、募集信息、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等重要信息。

〖Eight〗、其次,理财产品收益情况的告知。商业银行应当告知理财产品是否保本保收益,但是不得宣传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宣传销售文本中仅可以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比较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再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说明理财产品的风险。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此外还要求金融消费者抄录风险确认语句。

〖Nine〗、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四:持续披露

〖Ten〗、商业银行的告知说明义务并非存在于某一个销售环节,而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在金融消费者购买前的宣传营销阶段,主要是披露理财产品的信息登记情况、销售文件、权利义务、具体产品信息以及收益和风险等;在理财产品持有环节商业银行主要披露理财产品成立和募集信息,定期报告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投资情况和产品分析,披露重大事项和临时性信息等;到期后主要披露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1〖One〗、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五:告知说明方式

1〖Two〗、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商业银行主要的告知说明方式包括当面口头方式、提供宣传资料、交付和填写销售文件、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金融消费者约定的其他方式定期和临时披露、提供理财产品账单等。


[Two]、理财可以在银行卡上查到明细吗

〖One〗、用户在电脑或者手机浏览器中搜索中国理财网,中国理财网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门户网站;

〖Two〗、点击中国理财网并进入界面,用户可查看在银行认购的理财产品合同或者是电子版合同,找到产品编码、产品名称、发行机构等,输入其中一个即可查询,比较好别输入发行机构,不容易查找;

〖Three〗、如果输入理财产品信息进去查不到,那么该理财产品有问题,如果能查询到理财产品信息,该理财产品就没有问题。


[Three]、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暂行办法

〖One〗、国家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Two〗、银监会表示,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该《办法》着重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评估,并对理财产品销售、宣传销售文本及销售人员进行明确规范。银监会表示,“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因此,《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Three〗、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Four〗、此外,《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金融行业的理财信息披露和金融行业的理财信息披露是什么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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