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财务公开,物业管理财务公开制度
1115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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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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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One〗、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
〖Two〗、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费用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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