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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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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开放式基金营销就是向市场宣传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理念,展现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介绍基金的运作机制等知识,目的在於唤起市场认购基金的欲望,获得市场资金的信任,培养基金持有人的忠诚度。这是开放式基金不同於封闭式基金的地方,也是开放式基金的挑战性之所在。开放式基金成功营销的目标是:基金持有人能够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忠实客户,不仅分享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成果,而且能够理解基金管理公司暂时的经营困难,保证基金规模的稳定性。近来,开放式基金的营销应该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
〖Two〗、产品营销是基於基金产品本身的营销,通过市场教育来树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品牌和营销策略。基金业是智慧含量很高的行业,不仅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的智慧,也包括在市场中的营销智慧。关系营销是指延用人脉关系的营销方式,往往依靠公司以往形成的人际关系或营销人员亲朋好友的社会关系,将保险公司等作为目标客户。从世界基金发展史及我国基金业产业化发展的方向来看,产品营销是基金业营销的必然选取,关系营销只能是战术性的,是产品营销的补充。
〖Three〗、关系营销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基金的募集目标,但是,这部分营销的维护成本比较高,稳定性较差,基金发行结束後的巨额赎回就是例证。
随着2022年的到来,资管新规过渡期已结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不合规资产。这些年中,我国不少储户都在寻找更高的存钱方式,而银行理财、投资成为了一些储户的新选取,但储户需要注意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也要关注风险,“高收益,高风险”这句话要谨记。
证券公司机构销售是干这些工作的开发客户、服务名下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中国的证券公司客户经理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聘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营销人员
〖One〗、向金融消费者销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时,销售方负有适当性义务,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告知说明是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的核心内容,这也是金融消费者充分了解理财产品和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决定的逻辑前提。
〖Two〗、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一:理财产品和消费者的风险等级
〖Three〗、商业银行应当坚持“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的原则,向金融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同时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向其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
〖Four〗、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二:销售业务信息和救济途径
〖Five〗、商业银行应当向金融消费者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如需要签署的文件、权利义务,签约程序和方式,申购、赎回的方式、途径、时间等。商业银行应当提醒金融消费者阅读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投资者权益须知的专页。涉及收费的,商业银行应该告知金融消费者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信息;如果未告知的,不得收取。商业银行在销售时还要告知金融消费者如果遇到销售违规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采取的处理和救济途径。
〖Six〗、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三:理财产品信息
〖Seven〗、首先,商业银行应当告知理财产品的特点。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能够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类型、募集信息、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等重要信息。
〖Eight〗、其次,理财产品收益情况的告知。商业银行应当告知理财产品是否保本保收益,但是不得宣传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宣传销售文本中仅可以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比较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再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说明理财产品的风险。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此外还要求金融消费者抄录风险确认语句。
〖Nine〗、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四:持续披露
〖Ten〗、商业银行的告知说明义务并非存在于某一个销售环节,而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在金融消费者购买前的宣传营销阶段,主要是披露理财产品的信息登记情况、销售文件、权利义务、具体产品信息以及收益和风险等;在理财产品持有环节商业银行主要披露理财产品成立和募集信息,定期报告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投资情况和产品分析,披露重大事项和临时性信息等;到期后主要披露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1〖One〗、商业银行告知说明义务之五:告知说明方式
1〖Two〗、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商业银行主要的告知说明方式包括当面口头方式、提供宣传资料、交付和填写销售文件、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金融消费者约定的其他方式定期和临时披露、提供理财产品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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