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理财小组如何产生 村级理财小组的产生
904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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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各村从农经站领取专用备用金领取单——正确填写备用金单——报账员、村主任、统管会计、分管领导、乡长签字——财政所资金会计开具现金支票
〖Two〗、票据审核(经办人、证明人、村主任签字,民主理财组长签字盖章)——报农经站统管会计——电脑扫描录入并上传——村公开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情况、资产负债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该《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总结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Fourteen〗、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理财小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党委或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县、乡(镇)两级应将执行本规定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镇)村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农业部、监察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少农村会计没有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素质普遍较低且队伍不稳定,造成农村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不规范,财务制度形同虚设,会计应有的反映、核算、监督等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致使农村财务管理混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账簿设置、登记不全。个别村没有按照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和科目,特别是不设应收应付科目,形成村欠户款,户欠村款,造成不明不白的糊涂账;固定资产等有账无物,有物无账,或有总账无明细账;同一经济业务,发生前后会计处理不连贯,科目处理不一致,总账和明细账不一致。
2.原始凭证不规范、不完整。有的村收款开具非统一收款收据,不及时入账,收款人不签字盖章;支出没有正式发票,多以白条入账且无经办人签字;基建项目的购货合同或购货协议不完整,支出大额现金普遍,且无正规发票。
3.财务无专人管理。由于会计人员更换频繁,财务移交手续不及时,会计制度不健全,而造成多人管钱、重复报账、会计档案缺失、责任不分的混乱局面,这已成为当前一些农村财务管理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1.农村集体财产是全体村民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村民的共同财富。有的村不建资产台账,没有如实登记和反映集体资产账内、账外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没有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被个别村民随意无偿占有,一些村干部擅自出租、出借集体资产,擅自出借或自用资金,造成大量集体资产、借款无法收回,严重侵害了广大村民的利益。
2.当前,农村集体对土地、企业、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发包出租已成为集体经济的重要收入。有的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程序、手续欠规范,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虽有规定但执行不严,导致使用人对集体资产掠夺式、破坏式经营,致使集体资产被严重侵蚀。
3.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求助乡财政担保贷款,加大了投资力度,一定程度上刺激和拉动了经济的发展。由于村集体企业无健全的内控制度,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者缺乏应有的风险防范意识,造成企业盲目投资,亏损严重,乡财政因连带责任被强制扣留账户资金还贷,造成乡镇财政紧张,债务累累。
财务公开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村民了解村级财务收支的一个窗口,也是村两委会的一项义务。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形式和监督等多方面作了严格规范。但是个别村由于思想认识不够,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公开的内容方面存在着欠细欠具体的问题,对于基本建设等重大支出项目没有专项公布。无关紧要的公开,而实质性内容公开不细。少数村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校核不细,产生失误,影响了财务公开的质量。
笔者认为,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强农村会计队伍建设,推动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农村会计队伍,是搞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是促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其会计核算,2004年9月财政部颁布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该按此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农村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及政策培训,培训合格人员统一发上岗证。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地方,会计人员还应通过考试取得农村会计电算化证书。执行严格的会计人员任免程序,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只有这样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财务管理混乱问题。
(二)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货币资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票据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开支审批、对外投资、承包合同、财务公开等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实行审批审核多层把关,规范工作流程。村集体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最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以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村集体组织要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集体的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等资产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按照程序科学评估;集体资产出租、发包及对外投资时,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进行集体决议。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认真做好农村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支持、指导和配合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审计工作。农村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针对撤乡并村过程中出现的平调集体资产、集体土地征用、出租、变卖、集体企业改制等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按规定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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