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财需求的客户画像 投资理财客户画像
8222024-11-22
很多朋友对于银监会理财产品收益规定和银监会理财产品收益规定多少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One〗、理财产品收益达不到预期,或者有所亏损,银行时概不负责的。因为银行已经明确了它的理财性质,而凡是理财产品的风险,都必须有投资人自己承担。
〖Two〗、银行有很多代销类别的理财产品。所谓代销,简单来说就是代为销售,银行不是该理财产品的出品方,也不对这个理财产品的盈亏负责,它只管提供一个平台,供出品方“卖货”,同时供投资人“选品和购买”。所以买卖双方都是自愿原则,任何理财产品价值上的亏损都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自然浮动,银行方面不会参与任何运营和管理。
〖One〗、理财是受法律保护的,现在银行里许多基金公司都在做。
〖Two〗、同样,公民之间签订保本理财协议,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Three〗、银行理财是受法律保护的,逐年增多的法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起因于理财产品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但是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善、理财产品法律关系不清晰以及交易各方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才是问题产生的根本。
〖Four〗、因此我们的研究必须首先针对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和防范措施。
规定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虚假宣传、片面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不得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不得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等。
〖One〗、利用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得到严厉禁止。9日,中国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Two〗、银监会表示,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Three〗、因而,该《办法》着重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级、评估,并对理财产品销售、宣传销售文本及销售人员进行明确规范。
〖Four〗、银监会表示,“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因此,《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Five〗、对于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Six〗、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Seven〗、此外,《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好了,关于银监会理财产品收益规定和银监会理财产品收益规定多少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