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 议定实业(理财和实业)
1444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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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财政资金专户比如项目款、工资款等,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于银行计息时,全部做为“其他收入”划入同级国库,财政的国库专户利息收入每年要上缴国库。
〖Two〗、利息及时计入其他收入,也符合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专户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专户核算。
〖One〗、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对省本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的开户申请,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对于不符合开户条件的财政专户,不予向财政部报批。
〖Two〗、(九)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具体撤并要求和时限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Three〗、(十)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财政专户未全部归口管理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等各类财政专户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其他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Four〗、(十一)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经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要严格按照财库〔2013〕46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得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
不行,可参见《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查封财政部门银行账户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法[20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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